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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市档案馆查档须知

一、利用者查阅档案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
二、利用者可以来馆查阅档案,也可以通过电话替换、信函、网站、异地跨馆等方式申请利用档案,同时开展档案咨询、预约代查服务。

三、利用者须持合法证明(如身份证、军官证、工作证、护照、单位介绍信等)、告知查档目的和范围,经本馆审核同意,可利用相关档案。

四、查阅大厅免费提供存包、饮水、签字笔、便签纸、应急药品等便民物品,优先为老年人、残疾人提供服务。

五、为确保档案安全,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时,除必要的阅读、书写工具外,其他物品一律寄存。

六、本馆已数字化或缩微的档案资料,原则上不提供原件。

七、查阅馆藏资料时,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、批注、涂改、勾划、污损、抽页、裁剪、折叠等,不能带离查阅区,请当天归还。

八、提供开放档案及政府公开信息自助查阅,替换也可以登录宜宾市档案馆网站查阅政府公开信息。

九、本馆档案查阅大厅配有电子监控装置以及专人负责监督查阅。未经同意,禁止复制(拍摄、摘抄等)档案资料,需要复制档案时请按规定办理。

十、利用者在查档场所保持安静,爱护设备、物品和档案材料,禁止在查阅大厅吸烟、进食、乱丢纸屑杂物等。

十一、利用者在本馆摘抄、复制的档案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、转让或公开出版。

十二、本馆提供工作日延时、节假日预约查档替换服务。预约查档者可通过电话、网络、信函等方式告知查档需求,本馆接受预约申请后,与利用者约定查档时间。

工作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上午9:00-12:00  下午14:00-18:00

预约电话:0831-2390609 2310975

地址: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永安路 邮编644000